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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远叶立生案警示人们:司法不能让贪官带偏

时间:2024-04-25 12:22:08 来源:腾讯公众号 责任编辑:admin

  “带偏”是一个常用词,意思被某人某种势力带到不对的道路上或错误的方向上。湖南永州宁远的叶立生案,就是一个明显的司法被贪官刘卫华带偏的案子:其时,刘卫华任宁远县委书记,而在县域政治版图中,县委书记是“排头兵”“总指挥”,如果县委书记其身不正、心怀贪欲,就势必会权力任性、滥用职权,动用公权力甚至强权机关做坏事损事恶事。不是吗?刘卫华的一个念头、一个批示,就轻而易举地整垮一家规模企业、整垮若干个家庭。说一句不客气的话,宁远县司法机关的极少数司法人员,当初属实是被刘卫华带偏了!

  一家曾经安排了600多人就业的规模民企,被县委书记的一个批示就打趴打垮了,这不止是福嘉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的悲哀,也不只是叶立生及其家属的悲哀,也是民营企业的悲哀和法律、法治的悲哀!

  本案中有着一系列的“荒唐点”,人们在每一个“荒唐点”中似乎都可以窥见刘卫华“权力之杖”的魔影:叶立生的三个罪名中,“骗贷罪”和“非吸罪”是较轻的罪名,由多人承担,而其中的“虚开罪”是最重的,宁远司法机关就让叶立生一人“背”着,请问这有公平正义可言吗?此其一也;案子到了永州中院后,永州中院两次发回宁远法院重审。众所周知,发回重审的原因,无非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一般来说,发回重审对被告人有利,然而,永州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宁远法院竟然还给加了一个莫须有的“非吸罪”的罪名,表明宁远司法机关在刘卫华的授意下,刻意要“重治”叶立生!此其二也。按理说,骗贷罪和非吸罪,都有受害人且都有举报人或控告人,但被指控犯骗贷罪的叶立生,连银行都不承认是骗贷;被指控为犯非吸罪的叶立生,连被“吸”人是谁?“吸”了谁的钱,从侦查材料到公诉书再到判决书,都没有名字,难道这也构罪吗?真是扯你刘卫华的蛋!

  ......

  坏也好,损也好,恶也好,都与一个“贪”字有关。刘卫华当初动起了“整”福嘉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叶立生的念头,无非是听信了某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的“吹风”,不过这个“风”不是清新的自然风,而是夹带着铜臭味的“腐风”。若说刘卫华没有从中获得利益,恐怕鬼都不会相信!我不知道刘卫华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是否坦白了从某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获得了好处费?可以设想,假如刘卫华没有得到好处,他不可能会不遗余力地整垮福嘉公司和“修理”法人代表叶立生?事物的本质、成因、效用,这一分为三就是逻辑线索,用在审案中叫纵向深入法。如果纪检监察的办案人员忽略了这一逻辑线索,那么刘卫华的案子移送到司法机关后,建议司法机关别忘了顺着这一逻辑线索深入刨根,掌握其这一受贿证据,以防止“漏罪”。

  尽管刘卫华动用公权力和公共资源“整”福嘉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叶立生很可怕,但更可怕的是司法顺从权力的意志办案。假如宁远司法机关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一切法外干扰,那么就算刘卫华打100个招呼也枉然,问题在于,宁远公检法都唯刘卫华的“马首”是“瞻”,完全听命于刘卫华的指令,明知福嘉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叶立生背了个大“冤”字,却仍然昧着良心将本案按程序往前推进,大有不办成“铁案”誓不罢休的“气概”!如此办案,福嘉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叶立生岂有不冤之理?司法人员并非不知法不懂法,之所以知“冤”办“冤”、知“错”办“错”,归根结蒂是一个职业良知缺乏的问题。我可以公开宣称:如果我是法官,无论是什么领导打招呼,我也不会昧着良心办冤假错案,否则我不是人!我最看不起的就是那种对老百姓颐指气使而在权力面前点头哈腰、一味顺从的人。个别司法人员,对弱势百姓口口声声“依法”,面对领导的指令哪怕知道是违法的指令,也照办不误,这种司法人员表面强悍实际上就是一条可怜虫!

  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刘卫华,在宁远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其行为深深地影响了宁远的司法,其余毒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尽管后来刘卫华离开了宁远到永州担任副市长,但宁远县法院仍然知错不纠,继续将本案往偏离公平正义的错误方向推进。既然宁远县法院是因为畏惧刘卫华的权力而办的错案,那么上级法院维持宁远法院的错误判决,那就是上级法院的耻辱!

  这是一个关注度较高的案子,毕竟叶立生名下的企业和诸多员工家庭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诸多受害家庭的背后是更多的受害人,而受害人群体的愿望是一股民意。如办成冤假错案,便是对民意的伤害与羞辱。我想,永州中院的龚文启院长应关注这起案件,为这起案件的判决把好质量关、把好公平正义关,让自己主政的永州中院作出的判决不存瑕疵、不存错讹、不存漏洞、不存纰缪,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时间和公众舆论的检验。

  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刘卫华,在宁远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其行为深深地影响了宁远的司法,其余毒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尽管后来刘卫华离开了宁远到永州担任副市长,但宁远县法院仍然知错不纠,继续将本案往偏离公平正义的错误方向推进。既然宁远县法院是因为畏惧刘卫华的权力而办的错案,那么上级法院如果还维持宁远法院的错误判决,那就是上级法院的耻辱!宁远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被刘卫华带偏了,现在刘卫华被查了,永州中院理当用纠错的司法行为和刘卫华划清界限、用纠错的司法行为抵制刘卫华的流毒!本博主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走向和结果,并持续予以跟踪报道。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附叶立生妻子赵桂珍的投诉材料——湖南永州贪官刘卫华的罪孽:整跨宁远一家规模民企正在高墙内接受审查的原湖南永州宁远县委书记刘卫华当年一个批示,让宁远县司法机关“闭着眼睛淌河 ”地对永州福嘉综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代表叶立生下手,目前背着一个“冤”字的法人代表叶立生等人正接受永州中院的审判

  我叫赵桂珍,系永州福嘉综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嘉公司)法人代表叶立生的妻子,原本我一家人生活富足、衣食不愁,只因原宁远县委书记刘卫华一个批示,将我丈夫叶立生名下的规模民企福嘉公司“批”垮了;将无辜的叶立生“批”进了监狱......在这里,我要借助网络将本案的前因后果披露于世,以让永州中院的法官和广大公众走进本案的真相。

  福嘉公司是一家以铅冶炼为载体的有色金属综合回收企业,也是2009年宁远县招商引资最大的企业。2017年,由于原股东资金短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为了营救公司,叶立生于当年5月将法人资格和公司的经营权转给了某上市公司的下属企业。2020年初,刘卫华几次到某上市公司开会,开完会回宁远后,不明不白就传来了消息,称福嘉公司抽逃资金几个亿。

  2020年3月,刘卫华在不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偏听偏信了这种子虚乌有的“吹风”,批示彻查福嘉公司的资金去向,称要对福嘉公司进行司法审计。没过多久,宁远县便在刘卫华的安排下成立了专案组,从此拉开了摧毁民企福嘉公司、迫害法人代表叶立生等人的序幕......

  2020年5月的一天,刘卫华将叶立生叫到了他的办公室,暗藏杀机的刘卫华,第一是要求叶立生辞去市人大代表身份,第二是假惺惺地承诺假如叶立生没有抽逃资金,没有把钱放在自己的口袋,只要配合接受调查,就保证叶立生一家人不会在宁远流血流泪,并表示将案件放在宁远处理,是因为在宁远他能控制得住。事后表明,刘卫华约见叶立生,是“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

  刘卫华将这起案件启动后,就将他的承诺“自吞自食”,再也不管叶立生了:我找县公安局经侦诉说,经侦说他们是负责查资金的,查清后要向县领导汇报;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后,我向检察官诉说,得到的答复是检察院是按县领导的意见办。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到宁远法院后,该院进行了三次审理(永州中院两次发回重审),至今宁远公检法三家已经查了三年多时间,没有查出一分一厘的抽逃资金。

  宁远司法机关以查清资金去向为名介入福嘉公司的调查,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贷罪和非吸罪三项罪名。那么,这三项罪名是否成立呢?事实本身告诉人们:这三项罪名都是妄加之罪,没有一项罪名有完整令人信服的事实和证据支撑!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湖南恒基会计事务所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湖南恒基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恒基所)并不具备涉税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从鉴定结论看,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郴州康元公司与宁远福嘉公司没有形成实质性的货物购销交易,资金往来纯属走账所需”的结论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按照2024年3月20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叶立生的行为不能构成此罪。

  (1)鉴定材料仅仅提供了福嘉公司转入康元公司货款3亿余元及康元公司通过私账(肖珍华、唐魏楚、陈伟平)再转给江开全私账的部分流水,故意隐瞒了江开全私账为福嘉公司采购货物而支付近4亿元货款的事实,这种断章取义的后果,直接导致了让人只看到了福嘉公司与康元公司二家之间资金转来转去的走账行为,而看不到既代表舜运公司又代表福嘉公司的江开全私户支付近4亿元货款购买无票矿产的采购行为,给人造成一种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错觉,近4亿元的无票矿产采购环节被办案机关直接选择了无视或者说直接选择隐瞒,该人为截断的采购环节,就是公安机关与鉴定机构双方互相配合为被告叶立生入罪而做的局,其实双方都心知肚明,没有这个实物采购环节就没有舜运公司(江开全)的付款行为,也不会有福嘉公司的生产加工活动,你公安机关既然不把这个采购环节的资料担供给我鉴定单位,我鉴定单位就直接选择装聋作哑,为了避免今后承担责任,在鉴定免责条款上还特别写明“资料的真实性由提供资料方负责”,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得到了自己想要的鉴定结论,鉴定机关也避免了自己承担责任,双方皆大欢喜,至于资料的完整性,以及缺少材料导致的结论的准确性双方就绝口不提了。完善这个环节以后就得不出本案“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所谓结论。

  (2)江开全私户收到的二亿余元康元公司汇款,不应当认定为是走账数据,本案有一个基本事实是否认不了的,那就是江开全代表舜运公司采购近4亿元货物的付款账户是其私户,收到康元公司2亿多元汇款的账户也是同一私户,作为同一账户来讲,为何采购付款的时候代表舜运公司,收款的时候就变成代表福嘉公司走账呢?这明显就是人为的双标,是为被告叶立生入罪而故意为之,毫无公平、客观性。

  (3)宁远县公安局仅委托鉴定机构对“虚开账目、资金流水、往来情况作出司法会计鉴定。”但鉴定机构却擅自突破委托范围,作出“双方没有形成实质性货物购销交易,资金往来纯系走账所需”的结论,因此,其鉴定结果并不合法。

  (4)宁远县公安局委托鉴定内容违法,该委托书是有罪推定的典型体现,所委托的事项均建立在被告叶立生已经构成虚开犯罪的基础上,在公安机关划定的有罪前提下进行鉴定,其委托内容及结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不具有客观公正性。

  (二)本案没有形成证据链,不能锁定叶立生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江开全始终是个绕不开的证人,不论是采购付款,还是收取康元公司2亿多元所谓走账款均是直接参与人,缺少了他的证言,整个案件在证据上就缺了一环,认定被告叶立生构罪显然非常勉强,该案在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鉴定程序、委托内容又涉嫌多处违法、违规、鉴定资料人为缺失等多种因素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客观的情况下,被告叶立生应该宣告无罪。

  (三)按照2024年3月20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叶立生的行为不能构成此罪。

  最高二院本着保护私营企业及企业家,发展经济的理念,于今年3月20日废止了原来涉税方面的全部司法解释,颁布了新的涉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放宽了税务刑事案件的构罪条件,缩减了打击范围,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结合一审证人彭根芳、陈书良、臧秀明、吴绪法、赵达义、杨艳丽、李智勇等人的证言均可以证实,福嘉公司开票的目的带有融资贷款的目的,且没有证据证实因抵扣税款而造成税款损失,因此,按照该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叶立生的行为不应构成此罪。

  二、关于骗取银行贷款案

  (1)本案案发后,工商银行宁远支行既没有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贷款合同,也没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贷款合同无效,相反,湖南省高院还做出了(2018)湘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贷款合同有效,该判决已经生效,这又怎么可能是骗贷呢?

  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被告叶立生的行为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列举式及兜底条款的方式明确了非法吸收资金的10种具体表现,该10种具体表现均要求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具有真实的业务支撑作为构罪条件,同时还要求符合该10种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同时符合《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4个条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被告叶立生的公司是有实体业务支撑的,并非以钱生钱玩资金游戏,从合法性来讲,由于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撑,所借贷的资金全部用于实体经济,并没有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也就不具有非法性,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叶立生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资金,不仅突破了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4种列举情形,而且违反了《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的构罪条件,属于一种新的立法或者造法行为,人为扩大了打击面,不具有合法性。虽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1项有一个“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的兜底条款,授予司法机关判断和界定其他非法集资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授权,我认为,必须参照前面10项“无具体业务”的硬性规定来理解和判断,突破了“无具体业务”的规定均属于滥用司法权力。

  (2)被告叶立生公司对外借贷发展实体经济的行为不应该按犯罪处理。

  被告叶立生所创办的福嘉公司处于创业的初期,急需资金的投入,在银行不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企业自己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对外借贷发展实体经济是一种及为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我们将这种吸收资金用于正常实体经营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可能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也打击了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经营,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从主观方面来讲,在企业极度需要资金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行为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吸收资金,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也不会想到自己借钱办企业是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讲,所吸收的资金投入实体企业也根本不可能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这种行为与社会上的小贷公司,以高息为诱饵,以钱生钱,玩金钱游戏的做法完全是两回事,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正常民间借贷其目的体现为生产行为,后者体现为金融行为,如果我们不加区分,都一棍子打死,我们国家的私营企业将没有明天,国家的经济也根本得不到改善和发展。因此,我认为被告叶立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只要尊重事实、只要真正信仰法律和法治、只要闷着胸口真正凭良心说话、只要了解办企业不易尤其是办一家规模企业的艰难、只要有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识和责任感,就不会认为叶立生有罪,即使要向领导“交差”充其量也只能定个轻罪。量刑是以构罪为前提的,有道是:知夫者莫若妻。作为叶立生的妻子,我深知叶立生所做的事情,始终坚信叶立生是无罪的,但如果为了某种需要而非要定罪不可,在被告叶立生既没破坏金融秩序,又没有公开面向社会向不特定公众借钱,所借之款全部用于实体企业而且是公司借款的情况下,对其处5年有期徒刑也明显过重。

  尊敬的法官们,你们知道叶立生为创办福嘉公司是怎样的付出吗?你以为我们家发了大财吗?叶立生当初为了创办福嘉公司,将另一家企业的股份卖掉了;后来因还不起银行贷款,叶立生的私家车和夫妻唯一的房产都被法院拍卖了,如果永州中院维持宁远县法院的判决,那么不但会彻底摧毁福嘉公司,也不但会让我们一辈子的心血付水东流,就连我们这个家庭也会彻底坍塌,这是多么可怕的后果啊!请问有哪位法官想过办企业的艰难?有哪位法官想过我们这个家庭今后的命运?

  我要说的是,公诉机关指控叶立生所涉嫌的三个罪名,均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无一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检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真心希望能从严把控、从严审查,不要让错案结果冲破最后一道防线!

  投诉人:赵桂珍(叶立生妻子)

  联系方式:13237463716

  2024年4月20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6aVV_l_alFoWhPbJx5Sg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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